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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要交执行费吗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57     

    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担心申请执行还要再交一笔费用,迟迟不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申请执行是否需要交费、交多少,法律有明确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打消顾虑,及时申请执行,避免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丧失权利。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的交纳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例如,执行金额为100万元的,执行申请费为50元+49万元×1.5%+50万元×1%=12400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而是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扣除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不需要在申请执行时预先交纳。这意味着,即使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钱交执行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会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除。如果执行不到财产,执行费也就无从收取,申请执行人不需要另行支付。这一规定极大地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

    执行申请费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执行申请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申请费。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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