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请人只关注判决书中确定的本金,忽略了执行中的利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其实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者分开计算,不能混淆。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判决书没有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比如只判决“被告还原告10万元”),就不予计算;如果判决书确定了(比如“被告还原告1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就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利息,只要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就必须支付,计算方法很简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提醒申请人,申请执行时,要明确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避免少算、漏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上一篇: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