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间,超过期间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这是执行程序中的核心时效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时效期间为2 年,起算点为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时效的中断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需保留书面催告、聊天记录等证据);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诉前保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计划、支付部分款项)。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的中止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导致无法行使权利);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监护人;义务人被宣告失踪等。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剩余期间。实践中需注意,若超过时效但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履行后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南京地区法院在审查时效时,会重点核查权利人是否存在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如邮寄催款函的快递回执、送达证明等。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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