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裁定书中经常会描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这里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执行法院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经上述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的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法院及其所属中级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