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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609     

     

    关于执行终结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

    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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