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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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47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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