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异议案件可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呢?简而言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存在申请主体、请求内容以及救济途径等三方面的差异。
1、申请主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而案外人异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请求内容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而案外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执行标的本身,例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优先受偿权。
3、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结果不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