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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异议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来源:       作者:       点击: 408     

    申请执行异议并非只是一道简单的程序,在时间和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下面为你盘点相关注意事项:

      (一)时间要求

      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不同类型案件要求不同。以本文为例,最常见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而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其中,终结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二)形式要求

      当申请执行异议时,相关的证据及材料必不可少,具体包括:

      1、执行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数相应提供(需执行异议申请人签名),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2)异议相对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3)执行案件案号;

      (4)异议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执行异议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执行异议申请人无法到庭的,须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原件;

      3、原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4、执行行为法律文书;

      5、相关证据材料;

      6、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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