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申请也被驳回了,这时候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很多当事人以为执行复议裁定是终局裁定,无法再救济,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方式。
执行复议裁定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的终审裁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复议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者直接作出裁定予以纠正。申请执行监督应当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执行复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执行行为违法,或者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执行活动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执行监督和检察监督都不是常规的救济途径,启动条件比较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活动违法。因此,在申请执行复议时,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提交充分的证据,把问题在复议阶段解决。如果复议被驳回,应当仔细分析驳回的理由,针对驳回理由收集新的证据,再决定是否申请执行监督或者检察监督。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理由,仅仅是对裁定结果不服,申请监督的成功率较低。
如果执行复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执行依据(即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例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申请救济。执行程序只能审查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审查执行依据是否正确。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再审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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