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复议是执行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但很多当事人对复议的申请期限、受理法院和审查程序并不清楚,导致错过救济时机。
执行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的"十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裁定送达之日是指当事人实际收到裁定书的日期,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执行复议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的受理法院是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级法院。
申请执行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还需要提交原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议申请书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执行复议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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