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原执行行为是否停止,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执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复议程序拖延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审查期间,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以请求停止处分措施。复议期间,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处分财产的价值相当。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可以裁定停止对相应财产的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般不解除。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停止处分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不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停止处分措施。这一规定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复议裁定作出后按裁定内容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复议。复议裁定撤销或变更原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执行。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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