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复议是执行救济的重要环节,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理由不当导致复议被驳回。
执行复议的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后,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不属于执行复议的范围,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申请执行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请求应当具体明确,针对异议裁定的具体内容提出,不能笼统地要求撤销裁定。
上一级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执行复议以一次为限。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定仍不服的,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法院反映,但执行监督不影响复议裁定的执行效力。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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