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会作出各种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部分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裁定都可以申请复议,法律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范围有明确规定。了解哪些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有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误选择救济途径而延误时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复议情形,适用于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只能申请再审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标的异议在救济途径上的重要区别,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不能混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被执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除上述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外,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如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拍卖、变卖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等途径救济。当事人在收到裁定后,应当仔细阅读裁定书中关于救济途径的告知,依法选择正确的救济方式,避免因救济途径错误而丧失权利。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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