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636号 2017年9月12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的处理尺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今后所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中,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载明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及补交差价条款。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