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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高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点击: 64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高法〔2016〕18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改革目标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促进执行权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行使,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尊重执行规律,使改革的成果能够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三)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合法合规。

    (四)坚持执行工作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改革措施

    (一)设立执行裁判庭

    以现执行局裁决处(科)为基础组建执行裁判庭,负责行使与执行有关的裁判事项,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执行裁判庭分离出执行局,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平行。

    (二)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1.强化全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全省法院执行局在纵向上行使司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即上级法院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行使司法监督权,又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进行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命令权;在横向上建立跨地区案件协调执行工作机制。

    2.调整并明确三级法院执行局的职能定位。高(中)级法院执行局主要职能为对辖区内各级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指挥、管理和调度,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服务、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执行局主要职能为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原由高(中)级法院办理的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指定到下级法院执行,其执行实施机构职能转变为提级办理下级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情形的执行实施案件。

    3.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集中办理执行陕速指挥、网络司法查控、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接听、下达调度指令、网络司法拍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公开等工作事务。

    (三)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

    1.在执行机构配备法官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分别落实相应待遇,分工负责行使执行权。

    2.执行实施人员可按照规定的条件转任司法警察,按照警务管理要求统一编队管理。各级法院法警部门设立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派驻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及执行警务保障。

    、执行裁判庭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

    (一)机构设置

    以现执行局裁决处(科)为基础组建执行裁判庭,分离出执行局,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平行。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庭可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合署,并在该审判业务庭增挂执行裁判庭牌子。

    (二)职权配置

    执行裁判庭职权为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类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具体为:

    1.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异字”);

    2.办理执行复议案件(案号“执复字”,基层法院除外);

    3.办理除对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案号“执监字”);

    4.办理涉执行的诉讼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

    5.办理与上述类型案件有关的执行请示案件(案号“执他字”,基层法院除外);

    6.有条件的执行裁判庭可以办理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

    (三)人员分类管理

    执行裁判庭按照审判业务庭要求配置庭长、副庭长、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执行局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

    (一)机构设置

    省法院、各市中院执行局设置实施处、综合协调处、执行指挥中心;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置实施科和执行指挥中心。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总(支、大)队设置执行支(大、中)队,派驻执行局。

    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一个以上实施处(科)和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

    (二)职权配置

    1.实施处(科)

    实施处(科)职权为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具体为:

    (1)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案号“执字”);

    (2)办理恢复执行案件(案号“执恢字”);

    (3)办理诉前保全裁定、诉讼保全裁定和申请执行前保全裁定的实施工作(案号“执保字”);

    (4)办理与上述类型案件有关的执行请示案件(案号“执他字”,基层法院除外);

    (5)负责快速反应机制的出警任务。

    2.综合协调处

    综合协调处职权为对辖区内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及办理部分执行审查类案件和执行信访。具体为:

    (1)对辖区内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专项活动组织协调等;

    (2)办理对下级法院消极执行进行督办的执行监督案件(案号“执监字”);

    (3)协调本省(市)各中级(基层)法院之间、本省(市)法院与本省(市)外法院之间、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行争议(案号“执协字”);

    (4)办理执行裁判庭、执行局实施处职权之外的执行请示案件(案号“执他字”);

    (5)办理本院执行信访和辖区内各级法院进京访、赴省访的化解及核销工作;

    (6)办理跨本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7)调研、制定有关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性文件;

    (8)其他综合性事务。

    3.执行指挥中心

    执行指挥中心职权为集中办理执行快速指挥、网络司法查控、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接听、下达调度指令、网络司法拍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公开等工作事务。

    省法院、各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还应承担以下职权:

    (1)规划、指导和具体推进本辖区法院执行信息化工作;

    (2)对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对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和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

    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派驻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及执行警务保障。执行支(大、中)队原则上不承担除执行工作之外的其他司法警察工作职责。

    (三)人员分类管理

    执行局配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执行工作所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确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要求,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置在编执行人员,基层法院上述比例应至少达到23%。

    执行局员额法官岗位和数量按照“以案定岗”工作要求确定,但至少应保证能够组成1个合议庭,确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合议。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处(科)长为员额法官的,编入合议庭。

    1.实施处(科)

    实施处(科)推行以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协作办案模式。根据案件量建立若干执行团队,每个执行团队配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员,即“1名员额法官+×名法官助理+×名书记员+×名司法警察”。司法辅助人员与法官的比例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且应当满足执行工作需要。

    执行实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需以裁定方式行使的职权应依法由法官行使。重大执行实施事项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综合协调处

    综合协调处实行合议制,根据审判业务庭同等要求配备人员,与审判业务庭一并进行人员分类管理。

    3.执行指挥中心

    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局长兼任主任,配备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管理,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查控人员、警务人员专门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和维护。

    4.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

    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警籍管理、警务训练由司法警察总(支、大)队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执行业务培训、考勤、考核等由执行局负责。

    隶属执行支(大、中)队的司法警察因工作调整不再从事执行工作或兼职非执行工作的,应当退出司法警察职务序列。

    、过渡期人员调动安排

    (一)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部门原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与其他业务部门同等对待。

    (二)从事执行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允许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择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身份。

    (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并经培训、考核转任为司法警察,编入司法警察执行支(大、中)队。

    (四)对现有执行人员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转任司法警察的条件和程序

    转任司法警察人员的范围、条件和转任工作步骤,原则上按照省法院《关于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中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实施方案》(苏高法〔2016〕14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中执行实施人员转任司法警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苏高法电〔2016〕533号)执行。

    转任条件中的年龄、学历要求,可参照《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转任司法警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

    2016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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