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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点击: 69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切实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辅助性事务(以下简称网拍辅助事务),可由执行法院财产处置组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完成。

    2. 提供网拍辅助事项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其合法分支机构)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

    3. 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事务可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1)拍卖标的视频或者VR制作、照片拍摄、文字说明等事项;

    (2)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上传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事项;

    (3)相关拍卖咨询,即根据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向意向竞买人介绍详情、网拍流程以及相关竞买政策等事项;

    (4)引领现场看样以及登记看样信息(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提交给执行法院事项;

    (5)拍卖标的整理、清洁与保管事项;

    (6)执行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事项。

    网拍辅助机构承担上述第(3)项及第(4)项事务时,应当保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并交由执行法院引入江苏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4. 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与管理。拍卖财产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

    5. 网拍辅助机构应一律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产生。各执行法院每一至两年应组织一次网拍辅助机构招投标,并与经招投标确定的网拍辅助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每个执行法院原则上应择优确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网拍辅助机构承担本院网拍辅助事务。必要时,可由中级法院择优确定适当数量的网拍辅助机构,统一承担辖区内法院网拍辅助事务。

    6. 执行法院或相关中级法院选定社会机构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属于概括性委托。在合同期限内,不需要逐案办理委托手续。

    7社会机构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的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跨市或者跨省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开办资金应分别达到400万元和600万元。

    其他企业法人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万元,且已出资到位的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跨市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在800万元以上;跨省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200万元以上,且已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0%;

    (2)具有与其开展网拍辅助事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3)具有10名以上相对固定,能够承担法律、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等事项的专业人员;

    (4)具有拍卖财产VR拍摄及制作能力;

    (5)具有随时提供引领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能力;

    (6)具有完善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制度;

    (7)具有执行法院提出的、与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8. 社会机构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按照执行法院指令开展工作;

    (2)严格服从执行法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3)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5)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6)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驻点的要求;

    (7)不得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8)不得利用便利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9)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9.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或股东的社会机构,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院及辖区内法院的网拍辅助事务。

    已经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上述情形的,应立即终止其承担网拍辅助事务。

    10. 网拍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终止其承担网拍辅助事务:

    (1)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

    (2)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工作秘密的;

    (3)擅自上传拍卖标的相关图片、视频或者文字材料的;

    (4)故意向意向竞买人提供不实宣传,或者故意隐瞒、夸大拍卖标的瑕疵等,引诱或者阻碍他人看样或者竞买的;

    (5)与他人串通或者利益交换,从事与其承担的网拍辅助事务相关的竞买行为的;

    (6)两次以上不能按期完成相关网拍辅助事务的;

    (7)网拍辅助机构的股东或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相关拍卖财产的;

    (8)网拍辅助机构因违法或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9)存在其他不适合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情形。

    网拍辅助机构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执行当事人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网拍辅助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说明,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拍卖标的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

    服装、珠宝首饰、烟酒等单一小件拍卖标的,每件不少于3张照片;不动产、汽车或船舶等拍卖标的,不少于10张照片;拍卖标的无法用照片展示全貌的,应录制视频展示其所有细节,时长不少于2分钟。

    上述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资料或载体,应当与所涉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材料一并立卷归档。未经执行法院同意,网拍辅拍机构不得使用。

    12. 网拍辅助机构对其接触到的相关执行工作内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卖标的信息,执行当事人、意向竞买人或者参与竞买人的个人隐私、身份信息或相关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损失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执行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者单独订立保密合同。网拍辅助机构人员上岗前,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网拍辅助机构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开展工作纪律及保密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

    13. 执行法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可以根据网拍辅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按次支付,也可以按照每个案件拍卖成交标的类型支付一定的费用(参考标准详见附件一、二),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在执行通知书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执行当事人。

    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

    引用文档:裁判文书(1)篇

    14. 网络司法拍卖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网拍辅助事务服务费用:

    (1)撤回拍卖或者变卖的;

    (2)流拍或者变卖后无人竞买,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3)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4)其他不宜支付费用的情形。

    15. 执行法院撤回或者中止拍卖、变卖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网拍辅助机构。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交还拍卖标的物及相关档案资料,但需要重新拍卖或变卖的除外。

    16. 执行法院对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对其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对违规行为作出适时处理。

    全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是网拍辅助事务监管第一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专职网拍辅助事务监管人员(简称网拍专管员),具体履行动态监管职责。

    省法院统一开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管理APP,不定期开展网拍专管员业务培训,适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网拍辅助机构从业人员状况、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承担网拍辅助事务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及相关载体,应当向执行法院全面公开,接受监督。

    17.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选定网拍辅助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予维持,但应根据本意见相关要求予以完善。合同到期后,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的各项要求,重新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18.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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