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很多被执行人突然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入住星级酒店、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是因为被人民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是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施加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即可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实施的行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认为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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