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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冻结期限到期怎么办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3     

    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这些措施并非永久有效,而是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如未及时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失效,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或处置。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关注查封期限并及时申请续封。实践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会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期限。但申请执行人不能仅依赖法院的提醒,应当自行记录查封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失效,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财产。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信息、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申请续行的期限和理由,并附原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复印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续行手续,作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手续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效力消灭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自由处分状态,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查封的,属于新的查封措施,轮候于其他已有的查封之后。因此,及时办理续行手续对保障债权实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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