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是人民法院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失信信息还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影响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最常见的纳入情形,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不履行,就应当被纳入失信名单。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决定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相关证据,例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高消费记录等,便于法院审查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一般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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