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向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l)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不予审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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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15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向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l)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不予审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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