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除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外,还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违法违规等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一、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一)新发现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简称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种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大家都比较熟悉,也容易操作,只要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执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复执行。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
(二)原不可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这里的财产一般指的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有人会说,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财产应该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方式与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法院终本前,一般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这时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定要坚决地说不同意,并说到期前会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就不会解除查封、扣押,不会退还给被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要保持密切关注该财产的状况,定期向执行法院了解是否可以重新启动财产处理程序,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是特殊动产,如车辆,要及时了解执行法院或其他部门是否实际扣押到该车辆;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该车辆,一定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或直接报警,扣押该车辆,并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处理条件时,要及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新发现的债权
新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可供执行的债权或可供执行的债权之前未到期现已到期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法院会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程序终本后,虽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有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时,就可以在申请变更追加的同时,申请恢复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中,有不少被执行人”跑路“或”玩失踪“,令申请执行人一筹莫展。如果符合上述变更、追加情形,可以尝试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为失踪人,申请成功后,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恢复执行。但这种做法实务中还没有被实践过,也没有检索到相似的案例。
被执行人宣告死亡的条款,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所以没有可操作性。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这十几条规定分别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哪些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相关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地收集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证据,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特别要留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底,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注销登记变得更为简单便捷。企业适用于简易注销的情形之一“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大多数企业只要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就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就可能查询到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经过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一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承诺内容,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就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全体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变更追加其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无论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前还是之后,都要密切留意被执行人的家庭、家族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成员是否对被执行人有特别的关注,如有可能尽力取得其书面代偿承诺,然后申请执行法院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一)怠于提出执行异议
当被执行人在另案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出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往往怠于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243号,《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对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最终裁判。如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规避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如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恶意诉讼的情形,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违规消费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第150条规定“150-5-1对被执行人的制裁。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浪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无论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前还是之后,都要密切留意被执行人的动向,如有违反限制浪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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