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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必然承担执行连带责任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2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股东并非绝对担责,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财产混同常见情形包括公司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公司与股东账目不分、无独立财务账簿、资产混用等。若股东能够提交完整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流水、财务记账凭证,证明公司财产、收支、资产均独立于个人,不存在混用、挪用情况,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绝大多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因财务制度不完善,股东无法完成举证,都会被追加担责。需要区分的是,多人合资公司不适用该举证规则,债权人需主动举证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方可追责。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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