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股东并非绝对担责,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财产混同常见情形包括公司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公司与股东账目不分、无独立财务账簿、资产混用等。若股东能够提交完整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流水、财务记账凭证,证明公司财产、收支、资产均独立于个人,不存在混用、挪用情况,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绝大多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因财务制度不完善,股东无法完成举证,都会被追加担责。需要区分的是,多人合资公司不适用该举证规则,债权人需主动举证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方可追责。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