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拍卖、变卖的价格,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二是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三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评估报告的依据明显不足;五是评估报告的结论明显不合理;六是其他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情形。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或者重新评估;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评估报告的使用,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不同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是针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或者过低,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提出评估报告异议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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