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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办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57     

    很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收到法院的驳回裁定就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了,以为案件就此终结,权利无法再救济。其实,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关键是要区分异议的类型,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正确的救济方式。不同类型的执行异议,救济途径完全不同,选错了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例如判决确认的抵押权不成立,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这两个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的复议期限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一旦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收到驳回裁定后应当尽快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方式,仔细阅读裁定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和期限,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权利。如果对裁定书的送达时间有争议,应当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没有签收的以公告送达期满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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