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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的查封能提执行异议吗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62     

    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实践中,超标的查封是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常见事由。

    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应当综合考虑财产价值和债权金额。查封财产的价值应当以查封时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的性质、变现难度、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判断。债权金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等。对于不动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即使其价值超过债权额,但如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不构成超标的查封。

    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应当提交书面异议并附证据。被执行人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载明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查封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债权金额计算清单等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超标的查封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超标的查封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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