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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82     


    案外人以其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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