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对其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实际施工建设;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除外。
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