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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困境、成因与破局之道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0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将债权人 “纸面胜诉权益” 切实转化为 “真金白银”。然而,大量案件陷入 “执行不能” 的困境,这背后的矛盾错综复杂,涉及从保全阶段到执行阶段的诸多环节,以及法律制度在多方面的规定与实践问题。

    一、执行难的源头:保全困境埋下的隐患

    法院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目前,法院要求申请人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财产线索,若无法提供,法院则不予保全。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则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的调查手段和资源,难以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这就导致在诉讼前期,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得到及时控制,为其后续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看,保全难实际上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埋下了执行难的隐患,它变相地加剧了后续执行阶段查找和执行财产的难度。

    二、执行难的底层逻辑:财产转移与制度滞后的双重困境

    (一)被执行人隐蔽的 “预判性财产转移”

    在诉讼过程中,甚至在债权形成的初期,许多债务人就已经敏锐地预见到了败诉的风险。他们巧妙地利用诉讼周期较长这一特点(通常为 6 个月至 2 年不等),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复杂的财产转移手段。比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虚构债务,制造公司负债累累的假象;签订代持协议,将名下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等到执行阶段时,法院面对的往往只是一个徒有其表的 “空壳公司”,或者是没有任何余额的银行账户。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债务人的隐匿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一些人开始利用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点来规避银行的监管,实现资产的转移。还有人将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获取高档会籍等,把资金转化为难以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形态。更有甚者,通过离婚、移民、股权代持等方式,制造 “财产隔离” 的假象,试图逃避债务的履行。

    (二)法律机制在 “财产追踪” 上的被动局面

    尽管法院拥有 “总对总” 系统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该系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主要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常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对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法院需要单独申请查询;而对于境外资产、虚拟财产、保险理财产品以及通过亲属或关联方代持的财产,该系统更是难以触及。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需要如实申报财产,但对于虚报、瞒报行为的惩戒力度却远远不够。

    三、执行期限与债务人 “拖延战术” 的较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 “终本”)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现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后,如果在 6 个月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裁定终本。然而,部分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仅仅进行了表面的查询,比如只进行了一次网络查控,就草率地裁定终本。而且,一旦案件进入终本程序,想要恢复执行的门槛非常高,申请人需要自行举证新的财产线索,而这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往往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

    此外,被执行人还常常滥用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等程序权利,以此来拖延执行进程。例如,他们会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者虚构租赁关系来对抗拍卖等。这些行为导致单个案件的执行周期延长 1-2 年,极大地消耗了债权人的维权信心和耐心。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严苛对执行难的影响

    在执行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要求债权人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债务的形成较为复杂,债权人很难获取充分的证据来满足这一严格的认定标准。这就导致在执行阶段,即使债务人的配偶拥有一定的财产,但由于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法对其配偶的财产进行执行,从而减少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五、破解执行难的可行突围方向

    (一)“以诉促执”:拓展被执行人的责任主体范围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加被执行人。例如,如果能够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一人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就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配偶在债务中共享了利益,也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对于那些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第三人,如代持人、虚假交易方等,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追回被恶意处置的资产,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破局”:构建全方位的财产追踪体系

    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逆向追踪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调取被执行人过去 5 年内的银行流水,从中锁定异常的转账对象,比如频繁向特定账户汇款的情况。同时,比对社保缴纳单位与工商登记信息,有可能发现被执行人的隐性任职收入来源。此外,通过公开招标信息、供应商名录等渠道,挖掘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从而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进行穿透式财产调查也至关重要。可以向证监会调取被执行人的股票期权行权记录,了解其在证券市场的资产情况;申请法院向游戏公司查询虚拟道具的交易流水,掌握其在虚拟财产方面的动态;通过出入境记录,核查其境外资产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财产来源。

    (三)“制度倒逼”:增强惩戒机制的威慑力

    强化拒执罪的落地实施是关键。对于那些隐匿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应主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立案侦查。目前,此类刑事立案率不足 5%,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拓展信用惩戒的应用场景也十分必要。除了传统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外,还可以限制被执行人担任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这一做法在浙江的某法院已经得到了实施。此外,冻结其数字身份凭证,如微信支付分、芝麻信用等,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在抖音、微博等热门平台上定向推送 “失信曝光” 信息,让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曝光在公众面前,从而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结语:打破执行困局的关键所在

    执行难问题的本质,是 “债务人违法成本” 与 “债权人维权收益” 之间的严重失衡。要想打破这一困局,需要多方面的协同推进。

    一方面,要借助技术的力量,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提高财产查控的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则,降低追加被执行人的举证标准,设立执行悬赏保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同时,要加强社会共治,打通税务、金融、电商平台等数据壁垒,构建债务人的数字画像,让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无所遁形。

    只有让 “转移财产的成本高于履行债务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瓦解债务人的逃债动机,真正实现司法执行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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