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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语录之一(律师箴言)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307     

    1、很多法院要求诉讼阶段财产保全需提供财产线索,否则不予办理,这实际上加剧了执行难。

    如果因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而无法保全,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就给了被告充足的转移财产的时间,这实际上间接的导致了执行难。

    2、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很多案件走到执行阶段,往往就预示执行将会有难度,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往往并不需要申请执行就自动履行了。

    3、如果被告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已经有很多被执行案件,对于原告来说,那就要考虑要不要起诉,否则将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还浪费感情。

    4、执行终结容易,恢复执行难。

    绝大多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是需要提供财产线索的,如果没有法院就不会恢复。

    5、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法院的调查令。

    但是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只有律师可以申请,当事人是不可以的。

    6、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个人的,看能不能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对于公司的,看能不能执行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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