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7月发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8月发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对于执行措施增加了如下内容: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向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烕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屜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屜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5、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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