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2年南京法院公司类案件典型案例——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案
【审理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
【关键词】
认缴出资 加速到期
【案情简介】
科技公司的股东为田某、张某、姜某、顾问公司,出资期限均未届至。科技公司欠付贸易公司货款23.6万元,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贸易公司起诉,要求四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的本金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虽然股东对于认缴资本存在期限利益,但出资义务并未免除,仍负有充实资本以保证公司具备对外偿债能力的义务,股东认缴出资额越高,承担风险越大。投资者应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规划以及股东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抗风险能力等,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和认缴期限。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