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时,如何确定被告,是很多案外人搞不清楚的问题。被告列错,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耽误维权时间。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这一规定明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被告确定规则,核心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因为执行行为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直接对抗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不认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例如被执行人主张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或者认为案外人的主张不成立,那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立场一致,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案外人在起诉时需要注意了解被执行人的态度,如果被执行人明确反对,必须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否则可能因被告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被执行人不反对时可列为第三人。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不持反对意见,甚至认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那么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立场并不对立,不需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列其为第三人。这样安排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又避免了将立场相同的当事人强行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这一管辖规定便于执行法院将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衔接,也有利于诉讼效率。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生效。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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