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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能否提异议之诉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30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能否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对应的诉讼类型,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即请求法院准许对该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主张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举证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认为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按判决内容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对该标的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的,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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