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问: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有何区别?
答: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构造、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方面与普通民事诉讼区别较大。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诉讼目的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目的在于阻却或许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普通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某项民事权益,不能产生对抗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的原被告是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或义务人。
3.诉讼请求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系基于其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这是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明显之处。
4.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可阻却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提起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依据一般民事诉讼规则提起诉讼。
5.诉讼结果是否影响执行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有阻却或许可执行之法律后果,均是以民事判决的形式来影响执行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原则上不能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