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股东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分不清,导致申请被驳回或程序选择错误。两种清算制度在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
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解散后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的核心是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
两种程序的清偿顺序和规则不同。强制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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