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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后不履行能恢复执行吗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42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现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很多当事人担心,达成执行和解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还能不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答案是肯定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应当及时申请恢复执行,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在达成执行和解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和解协议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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