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法院因特定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否再次申请执行,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其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存在明显区别。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得再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上一篇:执行和解后不履行,能恢复执行吗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