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并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此时能否申请恢复执行,是常见的实务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而应当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期限限制。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恢复执行后,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从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恢复执行时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折抵。
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后不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如果被执行人仅剩余少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就未履行部分另行起诉,但实践中恢复执行通常更为便捷。
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充分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有所预判,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为债权实现增加保障。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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