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不用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异议的类型不同,救济方式也不一样,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需要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说明复议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上一级法院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是终局裁定,不能再申请复议。比如,你认为法院查封你的财产违法,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就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种,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分两种情况:如果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比如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停止执行该财产。比如,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是自己的,提出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该房产与原判决无关,就可以在15日内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会受理,所以一定要记好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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