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主张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该主张:
(1)案外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执行标的查封时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作出时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2)案外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名下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3)上述两种情形仅限于案外人长期居住生活所在地或者被执行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区范围内。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60
案外人主张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该主张:
(1)案外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执行标的查封时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作出时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2)案外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名下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3)上述两种情形仅限于案外人长期居住生活所在地或者被执行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