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1065
一、法律依据不同
执行复议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主体不一样
申请复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首先是只有案件人先提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案件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理法院不一样
申请复议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且裁定属于终审裁定;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执行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如一方不服,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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