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3号 2016年5月19日)
2016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7次审判委员会,对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赋予案外人针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诉讼保全行为属于执行措施,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为充分救济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纪要施行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与本纪要不一致的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