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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答复: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案件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的建议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72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93号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案件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程序的效率性问题

    和审判程序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迅速实现债权人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效率是其基本价值取向。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衍生的程序和实体争议,其价值取向仍主要是效率。正因如此,就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为十五日的较短审查期间。

    您在建议中提出以形式审查为主,充分发挥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前置程序的作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对上述建议,我们深表赞同。案外人异议制度建立执行前置审查程序的初衷,就是为了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执行机构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对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判断,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职责。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中,我们也正在论证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设置,就是否继续在执行程序中设置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以及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对救济程序作出更合理的安排,进一步提高效率。希望您继续关注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确立了执行工作单独考核体系,完善了统计指标、考核指标,设置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结案平均用时等多项考核指标,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实际办理情况,杜绝超期、违规、违法执行。


    二、关于案外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注重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对案外人提供了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设置了排除执行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确保购房人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此遭受损害。同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身也体现出相关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权利等的基本导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执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外部环境,继续把执行宣传作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重点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以及广场、社区等场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制作执行影视产品等形式,广泛宣传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典型案件公开发布和普法宣传的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客观、正确认识和对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规避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案外人权利设置了相应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为主)又进一步细化了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标准,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以及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公布理解与适用、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对相关条文的适用提供指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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