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通俗说就是“多个法院对同一财产先后查封,排队等待”,比如被执行人的一套房产,先被A法院查封,之后B法院、C法院也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就形成了轮候查封,A法院的查封是“首封”,B、C法院的查封是“轮候查封”,只有首封解除后,轮候查封才会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的核心规则是“排队生效、不重复查封”,首封法院对财产享有优先处置权,轮候查封法院不能提前处置财产,只能等待首封法院解除查封后,才能依法处置。比如,A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后,依法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A法院查封案件的申请人债务,剩余部分,由轮候查封的B法院、C法院,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若A法院解除查封(比如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则B法院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成为首封,依法处置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代表享有优先受偿权,轮候查封的债权人,依然按照“有优先受偿权先拿,没有的按比例分”的规则分配财产,轮候查封只是保障债权人在首封解除后,能够顺利查封财产,避免财产被转移。另外,若利害关系人认为轮候查封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债权受偿,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林奎律师 |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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