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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经常忽视的“申请续封”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59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至少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注意: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需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责任编辑:黄林奎|南京执行律师,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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