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13912981105
  • 执行措施

    黄林奎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黄林奎
    • 联系手机:13912981105
    • 电子邮箱:huanglinkui@grandall.com.cn
    • 执业证号:13201200310106717
    • 所属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       点击: 851     


    申请先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如果您要申请先予执行,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7.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二、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篇:南京法院执行举报电话

    下一篇: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黄林奎 黄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