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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分配中,如何处理涉嫌虚假债权问题

          来源:南京执行律师网       作者: 中国法院网       点击: 602     

    执行到位的案款即将分配,但部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却涉嫌虚假诉讼,那么这案款该如何分?

      案例摘要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位10亿元,11名案外人持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法院向惠州中院参与分配,但该11笔债权涉嫌虚假诉讼,认定债权真伪的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惠州中院创设性地预留了与11名案外人申报债权等额的资金后,及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某公司执行款6.63亿元。这一做法缓解了该企业的燃眉之急,合法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简要案情

      因曲靖某公司未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深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惠州中院执行到位资金合计1004415174.59元,案外人郑某等11人通过所在执行法院向惠州中院申请参与本案执行款的分配。此时深圳某公司提供起诉书等证据,主张本案11名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债权为虚构、涉嫌虚假民事诉讼。此涉案债权真伪的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

      惠州中院认为,因本案参与分配债权效力存疑且涉及金额巨大,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预留与郑某等11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等额的资金,其余资金进行分配。2020年9月,惠州中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后,将余款1000066952.90元支付给已经认定的各债权人;对郑某等11人申报的债权予以预留暂不支付,待相关案件生效后,再对预留款依法进行处理。

      郑某等人对上述分配方案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在此过程中,2021年1月,申请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向惠州中院申请提前领取执行款人民币6.63亿元。为保护民营企业,落实好“六保”任务,惠州中院随即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后先予发放。案外人南京某公司自愿提供不动产担保,惠州中院立即发函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上述财产并确认实际查封担保财产后,当天办理出款手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人民币6.63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郑某等11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涉嫌虚构,相关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该案各方当事人对抗情绪较浓:一方面郑某等11名参与分配债权人要求法院保护其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权,支付相应的款项;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主张郑某等11人参与分配债权人虚构债权损害其合法利益,并要求法院尽早分配以缓解其资金链紧绷、无法发放工人工资的困境。

      虽郑某等11名参与分配债权人涉嫌虚假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但其参与分配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途径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如待相关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行分配,那么高达10亿元的执行款将长期滞留法院账户,势必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惠州中院积极探索,创设性地提出了对郑某等11名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分配金额进行预留、暂不支付。同时,惠州中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后,主动引导其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先予领取执行款6.63亿元。

      参与分配债权涉嫌虚假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时有出现。本案对于如何依法保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债权,同时防止虚假债权稀释债务导致执行回转甚至无法回转的难题,防止涉嫌虚假债权的参与分配主体恶意运用法律程序阻碍应当支付的执行款、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和司法公信力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南京执行律师网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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