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1 某集团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全额保障职工债权
【执行要旨】
在执行案件中,针对有资产且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导入预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产挽救功能高效清偿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自2019年始陷入了财务困境,累计拖欠97名员工的工资。相关员工陆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名下虽有厂房、土地和进口铸造自动生产线等财产,但均已设定大额抵押,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径行拍卖,不仅变价周期长、设备贬值率高,所得拍卖款清偿大额抵押权人后是否足以清偿员工债权难以保证,而且铸造产能指标的价值无法体现。面对上述难题,吴江法院认为,该公司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可在保全现有财产价值的基础上,充分释放产能指标等无形价值,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
经吴江法院执破融合团队释明引导,该公司向该院提出重整申请,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时请求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解职工燃眉之急,该院两个月内协调第三方先行全额垫付97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598万元。经公开招募、公开竞价,并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产业规划的意见,最终由重整投资人支付偿债资金1.41亿元,全额清偿包括职工债权在内的各类债权,保障了相关职工的切身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所涉员工债权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被执行企业,执行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及时将案件精准导入重整程序,不仅保全了企业营运价值,而且快速兑现职工权益并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黄某某等31人与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多措并举以“和”促执,妥善化解涉农纠纷实现共赢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投资的种植基地因客观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劳务报酬。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以“和”促执,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黄某某等31人为谢某某的百香果基地提供劳务。2022年4月,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远法院)判决谢某某支付黄某某等31人劳务报酬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履行义务。黄某某等31人先后向安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调查了解到谢某某系当地引进的种植大户,在当地种植水果蔬菜,全年可为当地50余名村民提供劳动机会。谢某某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劳务报酬,是由于市场行情、天气干旱等综合原因,导致农产品效益遂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此外,大多数申请执行人现仍在该基地务工。该案如处理不好,既会导致果蔬基地倒闭,又会影响乡村经济,减少当地村民收入。
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执行法院采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先后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多方促和”的方式,做好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一方面向谢某某释明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多次召集黄某某等31人为其分析利弊。与此同时,执行法院还主动与镇政府、村委会进行沟通联系,邀请乡村干部共同做和解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各方形成共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对谢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谢某某筹集5万元先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在其卖出果蔬产品后按期履行。黄某某等31人劳务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经济进步,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人民法院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打好“和”字牌,多举措以“和”促执,保持了乡村产业不垮毁、农民增收不断链、农村经济不受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以保障、被执行人产业继续生产经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三赢”效果。
案例3 吴某等47人与桐乡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百万欠薪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受雇于某公司,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却未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结果,该公司员工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已停产,仅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乡法院)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遂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经过“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等程序后,该案继续执行。桐乡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和解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司法理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股东财产。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4 15位农民工与某家纺公司、邱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执行企业回笼资金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流转困难,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喘息”时间,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邱某同时也是本案被执行企业某家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5位申请执行人曾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务关系。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到该企业是从江浙地区招商引资进入本地的一家经营家纺制品的公司,在近几年生产经营中,产品销售缓慢,资金流转困难,甚至难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行法院未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将该企业必要的生产机器进行查封,多次在当事人间组织座谈会进行协调,给予企业资金回笼的时间。同时,在与本地银行进行沟通后,银行向该企业介绍了相关的贷款业务,助力企业进行融资。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回笼一笔资金。然而,被执行人邱某在企业获取该笔资金后,拒不支付工资,金寨法院立即对邱某进行了约谈。约谈过程中邱某态度强硬,仍拒不履行,金寨法院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邱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称其会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请求解除拘留措施。最终,15位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全部支付,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为本地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性,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协调沟通,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缓冲时间,最终使该企业避免倒闭,也使农民工获得足额工资,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多名船员、渔工与某远洋渔业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加速船舶拍卖款分配,优先保障远洋船员、渔工权益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名下多艘渔船被法院处置,船舶变现程序多、时间长,债权人众多、变价款分配复杂,船员、渔工工资受偿缓慢。执行法院通过协调各方,优化船舶拍卖款分配思路,使船员、渔工劳动报酬得以优先、及时、便利发放。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拖欠100多名船员、渔工劳动报酬,总执行标的约8亿元。涉执行船舶20艘,需经拍卖公告、债权登记、变卖等船舶处置法定程序和组织债权人召开船舶变价款分配会议,程序复杂、历时漫长。多名船员、渔工多次到法院及当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反映生计问题。福建厦门海事法院经研判认为,依法从快优先解决具有优先权的船员、渔工工资发放问题,有利于保障远洋劳务工人合法权益。厦门海事法院与船舶债权登记及确权诉讼等部门建立对接机制,第一时间跟踪研判同类案件,实现涉执行风险提前预警;与船员、渔工所在地政府协作,多次召集船员、渔工代表、涉案关联企业商讨,积极争取具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等主要债权人理解支持,协调关联企业先行垫付船员工资;主动帮助异地船员、渔工联系法律援助。百名债权人难以集中到厦门海事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厦门海事法院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信息化形式,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金额确认,依法发放案款,有效维护了远洋船员、渔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来自不同省市,被执行人名下多艘渔船执行程序复杂、协调难度大、影响范围广。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与审判部门构建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与异地重点渔村及所在地政府、关联案件审理法院等单位协调联动。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克服船舶变价款分配债权人会议与优先权船员、渔工工资变现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困难,及时分配发放船员、渔工劳动报酬,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6 马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线下走访查找财产线索,促成多案快速执结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工地和住所地走访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未结工程款,协调执行到位工程款,发放农民工工资,案件在9天内全部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确定该公司向马某某支付工资款7500元。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马法院)立案执行,义马法院立案庭发现本案与其他新收9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为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随即根据“立执互联反馈”机制要求,告知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立即组织研判,启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应急预案,开通“绿色通道”,与立案庭协商将10起案件合并执行,由快执团队办理。经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积极到被执行人工地和住所地走访调查,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在义马市某局有未结工程款,立即到义马市某局与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经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义马法院通过9天时间,将10件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及时将案款全部发放。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主动作为,立案部门和执行部门配合,准确甄别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辟绿色通道。办理过程中,线上查控与线下走访同时发力,快速查找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与政府机关联动,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法院,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案例7 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异议案
——及时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兑付
【执行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执行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及时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支付。
【基本案情】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青法院)在办理某建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该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在账户性质不具有外观明确性的情况下,冻结该建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该建工公司向高青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交了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三方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请求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高青法院经审查查明,冻结的上述账户确系该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高青法院及时裁定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赵某等11人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充分运用强制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执行要旨】
本案因被执行人长期无法联系而未能执结,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通过强制措施与释法明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实现。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小型建筑工程,雇佣同村的张某、赵某、关某等11位农民工从事力工、瓦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欠付11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8万余元,张某等人将其诉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等人向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逃避与法院进行沟通。
昌邑法院对王某进行拘传,进行释法说理,制作拘留决定书。王某在强制手段的震慑下,将农民工工资款及案件执行费合计8万余元交至法院。11名申请执行人中有1人因病无法到昌邑法院领取执行款,在向其他10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后,昌邑法院及时赶赴其家中,将执行款发放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立足司法职能,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综合利用各项执行措施手段,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9 李某某等10余人与王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法检联动助农民工讨回工资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在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过程中,主动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强化法检协同配合,在现有个案交流的基础上,形成常态化联动机制,共同发力,系统化推进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质效提升。
【基本案情】
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新区法院)在执行王某支付10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因该案涉及申请人较多,且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困境。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兰州新区法院与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司法联动,对王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梳理,在多次联系王某未果的情况下,法检联动商讨并制定了有效工作方案。经过多方努力,联系到了王某的父亲,向其耐心释法说理,阐明王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王某父亲教育王某认识到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违法性,让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与当地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共同商讨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协作工作制度及法、检协作平台,形成司法合力,强化工作联动,推动案件执行。
案例10 某人造板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促成案外人注资收购,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注资收购,并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解除被执行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在清偿工资债务的同时,推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某人造板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欠债高达1.2亿元。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多案冻结、查封,导致工人工资无法正常支付。该公司工人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某人造板公司未履行义务,工人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31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87万余元。开平法院经查,某人造板公司资产因其他纠纷被查封,且该公司所欠债务数额大,已资不抵债。开平法院根据另案债权人申请移送破产。期间,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提交收购该公司的方案。开平法院认为,某人造板公司在该领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通过收购不但能解决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及稳定就业问题,也能够让该公司得到有效救治,恢复市场经营能力。开平法院最终决定同意收购方案,买受人预先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87万余元工人工资得到全额兑现。与此同时,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商,解除该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推动该公司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一些有良好经营基础的企业陷入发展困境,进而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无法清偿对外债务,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如何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成为破解诸多难题的关键。本案中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手段,通过收购方式,既解决被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又运用市场手段救治困境企业,统筹解决了困境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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