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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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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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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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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股东自觉清算;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其中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东自觉清算应为首选,同时加强对其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司法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干预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公司自治规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故而,公司清算也应理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间的关系,即同样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以自行清算为主,强制清算作为补充。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从如何鼓励、促使清算义务人自行清算为目的,而不应过于依赖强制清算制度。对强制清算的启动要慎重,在启动前要严格审查,启动程序必须予以规范。同时,有必要完善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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